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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筑节能监管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节能防火检验、施工方案编制及防火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信息来源: 米乐M6官方网站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1-09-26   浏览:685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环境工程技术中心

     住建环中心[2011]19

 

 


关于举办“建筑节能监管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节能防火检验、施工方案编制及防火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是国家实施节能减排的战略重点。墙体保温隔热技术是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据调查统计,与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有关的火灾事故发生在施工阶段的约占85%;火灾原因中被电气焊点燃为60%,电气设备漏电引燃等占30%,吸烟点燃占10。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尤为重要。

国务院、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发布一系列管理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对外保温与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核查防火设计、材料的燃烧性能、施工记录及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

公安部又于近期发布了《关于规范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要求的通知》,要求各检验机构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检验,必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2006。此前的检验报告,一律予以收回。对送检的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开辟绿色通道,尽快推出一批燃烧性能符合要求的A级不燃保温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节能建筑评价标准》等已发布实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建筑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修订)、《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修订)等正在制订或修订中。为此,我中心特举办“建筑节能监管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节能防火检验、施工方案编制及防火管理培训班”,望你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行政管理机构、住建委、发改委、消防局、节能办、墙改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材监督站、建工办等管理与技术人员;建筑施工、监理、工程与材料检测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建材生产企业、保温节能公司、建筑技术科研机构、技术监督机构、软件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建筑节能政策,节能与防火一体化管理办法与技术方向,已发布的管理性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节能及保温隔热系统防火的指导意义;

2.保障房工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察,监管重点和新的要求;

3.绿色建材与节能工程技术发展方向,自保温墙体材料、外保温、内保温材料等,隔热性能与防火性能兼顾的发展思路,A级节能建材方向;

4.保温隔热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燃烧性能与保温隔热性能的检验与鉴定,《建筑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编制介绍;

5.围护结构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防火专项方案,技术要求,审查监督重点,施工现场的管理,高层建筑防火隔离带技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6.几种主要墙材的性能与施工方法,通病防治,施工质量的控制,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施工方法及材料的新要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修订重点;

7.建筑节能的改造,资金来源,项目管理,能源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措施,项目管理,改造后的节能检验与评价,成功案例;

8.保温隔热材料与施工引发的火灾事故案例分析,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与人员的法律责任;

9.南方与北方地区建筑节能技术重点方向,新的思路,地方标准。

三、培训方式与主讲专家

培训班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委等专家主讲,与现场讨论和参观考察相结合。培训结束后,颁发培训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据。

四、时间及地点

第十二期  乌鲁木齐 市  20111021日——23

第十三期  哈 尔 滨 市  2011年10月28——30

五、有关费用与报名办法

1.培训费每人1380元,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欢迎各单位集体组织参加。

2.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填写好报名回执表,以传真、Email、电话等方式发至会务组。

单位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

报名电话:(01058538607   51210086

    真:(01051210086

E-mailjhmp010@qq.com

联 系 人:王倩   郭涛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举办前一周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