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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

信息来源: 建筑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5-05   浏览:3463

    企业要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的4%-5%存储保证金。否则,不给发放施工许可证。《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

  企业要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的4%-5%存储保证金。否则,不给发放施工许可证。《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并将于5月4日起实施。

  企业要交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共同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意见》指出,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外埠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的4%-5%存储保证金。

  不交保证金 企业别开工

  《意见》规定,在存储方面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1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承诺书,到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银行收款凭证后,按法定程序为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拖欠工资严重注销资质证书

  《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的,启动保证金支付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可按应存储金额的1%逐次调减,但不能少于应存储金额的2%;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按核定存储保证金标准增加1%补存。

  已被准予调减存储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的,仍按标准存储并逐次调增1%,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超过三次发生拖欠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其给予包括降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