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州城市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11-17 浏览:1304
深圳市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引(试行)》。1995年以前采用砌体结构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等7类学校建筑物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
汶川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造成不少中小学校建筑物严重破坏和倒塌,引起学生和教职员工大量伤亡。为汲取汶川地震教训,进一步提高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建筑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通知》(教发[2008]19号)的要求,深圳市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引(试行)》,供学校建筑排查使用。
该指引根据工程资料和建筑物现状,将学校建筑分为三类:A类建筑物,指不需要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建筑物;B类建筑物,指应通过排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建筑物;C类建筑物,指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建筑物。
当学校建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判定为A类建筑物:按2002系列规范建设、符合法定建设程序、且工程档案资料完备的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改动主体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未出现明显结构损伤的建筑物;未处于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的建筑物。
A、C类以外的建筑物为B类建筑物。B类建筑应按该指引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和实体检测,根据检查、检测结果决定是否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
该指引还对排查项目内容及合格要求一一作了规定。
应作抗震安全鉴定的C类学校建筑物(7种)
当学校建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C类建筑物,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
●1995年以前采用砌体结构的建筑物;
●89系列规范实施之前采用框架结构建筑物及按89系列规范实施之后按6度抗震设防的框架结构建筑物;
●2002系列规范实施之前建造的钢结构、底框、内框架及木结构建筑物;
●没有设计图纸、工程档案资料及2003年之后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的建筑物;
●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主体结构有较大的改拆建情况或曾经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建筑物;
●处于危险地段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