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建筑业统计工作
信息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8-07-28 浏览:1621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提高建筑业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日前,天津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结合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特点,印发了《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定》,并在全市具有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各种经济类型法人建筑业企业试行。
该《规定》对企业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设置和管理,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的审核、报送、保存和移交,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等基础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使各建筑业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业务运行都做到有章可循。
该《规定》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定期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检查时间每年不少于2次,可于每年7月份对上半年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一次检查;次年3月对上年度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授表机关提出订正。检查内容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表种是否齐全,表内项目填写是否完整,计量单位是否准确,指标含义、口径、计算方法、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上报时间和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之间数据是否保持一致,各报表之间相关指标是否保持一致;统计原始记录、台帐是否齐全、完整,登记是否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