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设、施工单位不预存工资保证金不许开工
信息来源: 中国工程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7-16 浏览:1308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7月3日联合下发 《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预存工程造价规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时,保证工人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为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根据《办法》规定,不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无法开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 《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须如实填报 《工资保证金申报审核表》,经审核认定,到指定银行办理预存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一切就绪之后,建设主管部门才会颁发 《施工许可证》给建设单位。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补存工资保证金。
《办法》还规定,因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启用工资保证金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账户资金,开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供存款凭证。对未在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或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