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筑企业出现5种情形将被重点监控
信息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8-06-30 浏览:1251
日前,一项在江苏常州市开始实施的办法,将以规范而有力的法制手段,在建筑领域内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根据《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在其劳务用工、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不同表现,被分成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和其他企业,并据此决定是否要缴纳相应保证金。在农民工劳动所得难以得到保证的时候,这些保证金将用于应急支付。
建筑业企业出现5种情形的,将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发生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清欠,或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引发农民工采取不当手段或方式讨要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于建筑业企业自身原因,在同一项目上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因欠薪而向政府部门上访两次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导致农民工工资未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或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屡教不改的;由于拖欠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受到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一旦被列入重点监控,这些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将向工程所在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从10万元至80万元的保证金。
一般监控企业主要是3种:新成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不满一年的;新进入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未满三年,承接施工项目不满6个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未规范推进《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这些企业须按不同资质,提供8万元至64万元的银行保函或保证金。
其他企业尽管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但应通过其办理的工程履约担保,保证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未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企业在工程款结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表现良好的,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保证金将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保证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