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全方位构筑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款预防新机制
信息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05 浏览:1302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款这个顽疾,河北积极探索从源头抓起,全方位构建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日前,河北省政府发出了《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对如何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商品房预售等各个关键环节有效预防新的拖欠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项目审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预防拖欠,从源头严把新建项目资金审查关。该省强调,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针对带资承包工程这一难题,该省强调禁止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要求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该省还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加强建设项目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管对预防新欠至关重要。为此该省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该省为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还规定,工资支付实行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河北明确了政府部门在预防拖欠中的责任。规定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同时要求,司法部门应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据悉,为加快构筑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款预防长效机制,把省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精神落到实处,河北省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将加快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及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监督指导商业银行把诚信档案的拖欠记录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贷款授信、担保及保险等业务资信评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