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四川省建设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8-04-15 浏览:1440
另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