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全省民用建筑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建筑节能公示制度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信息提供日期:2008-04-10 浏览:1266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湖北省建设厅日前决定,自4月1日起,在全省民用建筑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建筑节能公示制度。
该省规定,凡湖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要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和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的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玻璃幕墙、门窗性能、地板或楼板隔热保温、遮阳、采暖空调、电气照明设备以及其他节能措施。
对于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要将建筑节能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该省要求,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不按规定实行建筑节能公示的,由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