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信息来源: 中国工程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27 浏览:1292
近日,陇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甘肃省政府出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陇南市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制度要求,陇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将工程合同总价款的3%存储到指定的专用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给农民工按时发工资。保证金根据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层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没有拖欠工资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也是对建设单位诚信的监督,它的施行将有力遏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