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
信息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19 浏览:1556
为了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湖南省建设厅近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要求和程序。
《规程》对工程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程》强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有关单位拒不在限期内整改或者拒不暂停施工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和本规程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