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13 浏览:2314
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建设局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得再进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