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信息提供日期:2008-01-15 浏览:1439
为扶植全区建筑业发展,提高区属建筑业企业产业经济,鹿城区从实际出发,日前,鹿城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扶植建筑业发展的奖励政策措施。
政策规定,对年实缴税金额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区建筑业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同时鼓励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落户鹿城区。凡具备建筑业总承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落户该区,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另外对落户该区的外地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金额1500万元以上的,并承诺落户后实缴税收金额实现递增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并优先考虑企业用地及办公场所;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质量创优,实施“质量立业”政策,凡本区建筑业企业创国家“鲁班奖”、省“钱江杯”、市“瓯江杯”、区“白鹿杯”优质工程奖的,区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凡该区建筑业企业创出省级、市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由区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凡本区建筑业企业新晋升到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二级资质等级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还开展评比“鹿城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活动,由区政府通报表彰。
政策还就改善建筑业的经营环境作出规定:1、培育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筑业年产值超2亿元,且税利总额达1000万元的;专业企业建筑业年产值超5000万元,且税利总额达200万元的;劳务企业劳务年收入超4000万元的,经区建设局评定后,列为鹿城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2、建立区建筑业企业后方基地,纳入区用地计划,解决企业的机械设备、建筑成品、半成品材料的堆放场地及企业的日常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