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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组织抽查第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2-24   浏览:1669

    广东省建设厅将于20081月组织抽查第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一、抽查对象

  据调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施工伤亡事故,或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认定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51家建筑施工企业(详见附件)。

  二、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四)《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三、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十三项内容以及受检企业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四、检查方法和要求

  (一)检查组集中召开当地此次列为受检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施工安全经理参加的工作汇报会,集中听取受检企业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整改等情况的专题汇报(提供书面材料,每个受检企业汇报时间为10至15分钟),并分别提问;

  (二)集中查阅各受检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所列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由检查组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在建工程一览表中,随机抽查1~2项在建工程;

  (四)检查组向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反馈意见,宣布抽查结论,向抽查合格的企业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意见书》,向抽查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

  (五)抽查合格的企业,应将本次抽查结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意见书》,连同粤建安函[2007]375号文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上报我厅,申请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整改意见书》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将完成整改情况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整改报告后10日内组织复查验收,向建设厅呈交复查验收意见。省建设厅将作出安全生产条件抽查的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