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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政工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 粤建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23   浏览:1733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建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事故等级划分以及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等方面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意见》明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意见》强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