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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对建设工程中基坑、管道开挖作规定

信息来源: 西宁晚报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22   浏览:1485

    为保障深基坑、管道开挖支护工程的安全,维护邻近建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于日前对建设工程中的基坑、管道开挖作出规定。 

  规定指出,建设基坑、管道开挖支护工程应遵循“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招标、专家方案评审、第三方检测”原则,严格遵循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施工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检查标准,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按国家相关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隐瞒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基坑开挖后及时浇筑底板、修建地下结构,及时回填,严禁长期暴露。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减少检测项目。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 

  规定指出,对于涉及到市政污水管道(井)、人工挖孔桩等可能发生有毒气体中毒的工程,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字后并严格按安全规范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要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实施作业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