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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实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

信息来源: 城市规划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01   浏览:1176

    近日,合肥市建委颁文明确,将对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最严重者将对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调离岗位处罚。 
     
据悉,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度分为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在100万元至300万元间的为二级;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为三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或不满10万元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为四级。相应责任追究规定为:一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记过处分;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大过并调离岗位处分等。二级、三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过处分等。四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