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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用建筑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将不予报建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0-23   浏览:1154

      东莞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今后要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东莞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不按规定修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将不列入建设计划。

  据介绍,2003年以来,按照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要求,东莞市人防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知》提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或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东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东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通知》强调,今后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受理报建、不发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发《房地产使用权证》。

  《通知》要求,人防、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把好人防工程的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