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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提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米乐M6官方网站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8-31   浏览:1584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近日提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实施意见》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因我国建设工程勘察市场目前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实施意见》还对资质申报材料、资质受理审查程序和资质证书作了详细规定。

责任编辑:冯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