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米乐M6官方网站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5-17 浏览:206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颁布于今年4月9日,
《意见》提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事故结案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生产安全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权限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建设部负责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企业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等的处罚工作;各地应向建设部提出对上述范围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但不得越级处理。要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禁替有关单位和人员开脱和说情,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加大生产安全的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意见》要求,各地要坚持“四不放过”和“惩防并举”的原则,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要对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历年事故情况找出事故发生规律和生产安全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项措施。要严密监控生产安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落实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深化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系统生产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