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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条例6月1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划分4个等级

信息来源: 米乐M6官方网站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4-23   浏览:3687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一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随后,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负责调查;有关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有关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不得超过120天。

  条例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