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设部近日发布施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该《办法》的出台将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要求对其记录在案和公之于众,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中,对守信行为激励,对失信行为惩罚,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率、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针对建筑市场9方责任主体,共制定了175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特别强化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问题,突出了建筑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承发包交易、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商业贿赂等内容。具体包括《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勘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业记录认定标准》、《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办法》提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目前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事项为主,将来再逐步补充完善其他内容,便于全国统一执行。
《办法》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