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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提出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米乐M6官方网站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5-09-09   浏览:3162

为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建设部近日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建法[2005]143号),要求10项政务信息和6项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意见》指出,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方式要方便快捷。行政机关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行使权力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义务。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意见》要求,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各级建设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6.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7.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8.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9.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10.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意见》同时要求,下列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信息;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5.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6.建设科技、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信息。

 

    《意见》强调,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能力和水平。要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政务公开提供必要条件。